对于编曲的抄袭界定,一直都众说纷纭,这个夏天几位乐评人,以及其他法律从业人员的那场辩论也在某种程度上算把编曲这个东西放到台面上,开始认真讨论了。大家能够认同的是,流行音乐中编曲本身没有版权,但是直接采样属于侵权。就是说你可以模仿编曲,这是不违法的,但是你不能未经允许直接把一首曲子的音轨拿来作为自己作品的一部分,然后出版发行做商业用途。

大家所听到的录音作品(Record),该录音作品同样享受著作权的保护。任何非法的下载(MP3),或是传播(在超市广播播放你买回来的CD),都侵犯了该录音作品的著作权。当然,你也绝不能在没有得到授权的情况下,把某首作品中的某个部分当做采样(Sample)放到自己的歌里,这是100%的侵权行为。

——邹小樱

曹石那首著名的《暴走大事件主题曲》,最开始用了 Free Style 的 “Ska” 伴奏。后来被人质疑,曹石在知乎上回应说,这首歌没有作为商用,只是帮暴走漫画一个忙,没有收钱。详情参见

暴走大事件 片尾曲 抄袭了么? - 曹石的回答 - 知乎

另一个例子是谢帝的《老子明天不上班》。这首歌发行的时候用的是 D12 的 “40 Oz.” 的伴奏。(我不知道有没有提前处理版权事宜,我没买专辑所以也不知道内页有没有标注。)但是后来上《中国好歌曲》要唱的话就不可能用这个伴奏,你谢帝不管版权人家节目组还管呢,所以演出的时候重编了伴奏。

一个正面例子是 Kanye West。这位采样可不少,而且采得很到位。他有一首我很喜欢的 “Good Life” 采了 MJ 的 “P. Y. T.”,但人家把原作 James Ingram 和 Quency Jones 标注的清清楚楚。

而喊麦,大多在直播间进行,而且直播间是盈利的。但问题在于,喊麦并不是通过一个 “作品” 的形式发行的,它没有发行公司,没有出碟,更像是一个即兴表演。而且它的收费并不是直接由这些喊麦得到的利润,观众想听这东西本身并不要花钱,而是因为对主播的喜爱,给直播间刷的礼物带来的利润。换句话说,这碗打卤面,卤不要钱,你们可以先来碗卤子尝尝咸淡,吃饱了愿意给点钱就给点钱。这种情况下也很难界定是不是侵权。

其实要是类比一下,《暴走大事件主题曲》也是一样的。这首歌本身没有赚钱,但是通过这首歌,扩大了暴走漫画的影响力,暴走漫画赚钱了。

所以说,我个人认为直播间用已有歌曲喊麦不算侵权,但正式发行歌曲如果采样一定要提前好好处理版权,好好标注出处。

———————

题主给出的大张伟的例子,是另一件事了。也说一下,可能有点跑题。

大张伟在节目中模仿了 Zedd 的编曲,改编了《爱如潮水》。

这属不属于上文中提到的,直接采样别人的音轨呢?

那首《爱如潮水》副歌跟 Zedd 的 Candyman 连音色都一样,我还以为是采样。

——梁欢

可见,只是相似,并不是直接采样。实际上,的确有扒谱可以证明那一段相似编曲并非直接采样。那我们就讨论一下第二个问题——

仅仅是模仿编曲,算抄袭吗?或者说,编曲,存在抄袭这个说法吗?

编曲有抄袭吗?这个确实很难讲,因为编曲远比作曲复杂,在技术指标上更难界定“抄袭”这个概念。而且有一点需要确认的是,在常理上,作曲是主动型的创作,它就是在一张白纸上画画;而编曲往往是被动型的工作,它的意义在于给一张画涂色,让画变得更漂亮。前者是创作,后者是制作。制作加工的过程,尤其需要用到各种佐料,进行各种组合、拼贴与粘合,这就是编曲的属性。

——爱地人

别废话,那比如说我就抄了编曲,发行了,我违法吗?

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对音乐作品的抄袭界定以及保护作用几乎等于没作用(除非是原封不动的照用),何况是编曲抄袭这种纯技术层面上的问题。

我们说的所有音乐上的「抄袭」,都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抄袭。

——梁欢

(梁欢这里说的 “原封不动的照用”,就是之前说的未经同意直接采样的行为。)

哦天啊,音乐人好惨啊。那为什么咱们不推进法律呢?

目前业界无法提炼出一个针对编曲的雷同判定标准,只是没办法保护而已。而当业界没有一个合理、专业、严密的编曲雷同判定标准时,这些「编曲雷同」的指控就都是主观感觉。而用主观感觉来指控抄袭,才是对音乐最大的伤害。 ​​​

——邓柯

编曲要素(例如 riff)的雷同难以找到曲式、旋律及和声上的佐证(因为太短)。在这种情况下,其实难以拿出一份表达严谨逻辑严密的指控的(只是表达得高级一些的「我听着像」)。

——邓柯在流行音乐体系里,词和曲是作品的核心,其他的一切都是为其服务的,包括编曲。承担 “服务性” 角色的编曲,第一要素考虑的不是创新,而是如何能够最恰当地表现词曲的魅力,即编曲人更像是一个工匠型的角色。在日常的工作当中,工匠总结出了许多好用的方法:动次打次的鼓是最容易调动起情绪的;T1213121的民谣吉他和弦分解是最稳妥的;钢琴的柱式和弦是最适合弹唱的(如约翰·列侬的《Imagine》);用“失真吉他”这种听起来很“肮脏”的音色其实是最适合在歌曲间奏或尾奏部分引领歌曲进行的。如果用对待词曲的方式严格限定编曲,那估计所有编曲人、吉他手、鼓手、键盘手全部该行不干去了。

——邹小樱

难道编曲这个东西,只能走极端吗?一定要要么保护到阻碍创作,要么就完全不管吗?

我的观点是,不保护「创意」或「思路」,想法人人可用,但要保护具体的音色 + 音符排序 + 鼓组排序,把它们视为一个整体来保护(类比摇滚乐里,一段成名 riff——假设是 sweet child o' mine 的那段著名 riff——它应该被视为一个整体保护,而不是保护 Slash 当时用的琴、开的效果器)。

——梁欢

可问题是,每首歌的经典段落都不一样啊,而且每个人对于音乐的认知也不一样,我觉得需要保护的,你未必赞成。难道要每首单独分析哪段到哪段是需要被保护的部分吗?

至于编曲抄袭标准,我个人认为应该考虑音色、节奏、和声、配器四者,当中侧重又应该根据作品类型有所区别——如果是管弦乐,配器的优先级应该更高;如果是电子乐,音色的优先级应该更高(毕竟电子音乐制作人们绝大多数时间都花在音色上了)。

——梁欢

暂停一下。

我先说三个问题。

第一,编曲的现状是一个商品的感觉。比如我要唱首歌,或者我要表演一首歌,我请你来给我编个曲,然后我付给你钱,你拿完钱就滚蛋,以后我唱这首歌跟你没关系。这跟分给你版权不一样。

第二,我不是很同意梁欢对于电子音乐对于创作 “音色” 十分执着的言论。

这种电子 Kick 的节奏,以及 Airwaves 的音色,在 House 风格的电音作品里实在是太常见了,Avicii、David Guetta 等等 House 音乐人,都有大把的作品用到这两种近似的音色。

电子音乐本身就是一种拼贴的文化,很多电子音乐作品,本身就是用现成曲库的节奏、音色。

除了有少量电音制作人,会发明属于自己的音色之外,大部分的电子音乐人,其实还是习惯利用音色库来进行采样拼贴创作,FL Studio、Cubase和Nuendo这些软件,就是让音乐人来进行编曲制作的。

——爱地人

第三,梁欢这一段其实说到了一个点上。为什么编曲抄袭的讨论被提上了日程?因为在电子音乐中,编曲和制作是最重要的,词曲没有太大关系,甚至唱不唱都无所谓。电子音乐里不太可能存在和平时听的流行乐里一样的旋律抄袭,只有模仿编曲的份儿。

但问题是,每一种音乐流派都有自己的特点啊。对于摇滚,吉他 riff 就是最灵魂的部分;对于说唱,flow 就是最重要的东西;对于情歌,旋律才是最核心的;而对于民谣,词才是一切的基础。现在的法律对于一切音乐流派一视同仁,只对于 “词”、“曲(主旋律)” 两方面进行保护,的确是不太妥。但是如果真的按照梁欢说的,“根据作品类型有所区别” ,这个标准就更混乱了。作品类型能明确界定吗?显然不行。

对于题主提出的说唱,换套编曲真的很重要吗?其实我觉得真的没有。如果按照梁欢的 “侧重论”,说唱要是抄编曲反而没什么。就像普通流行歌里作词不是很重要一样,我们也不会纠结梁欢的《小机器人》是如何翻译 “Toy Boy” 的歌词的,也不会有人出来说作词的抄袭标准应该如何界定。

好,我们继续。

那既然现有的法律没法解决,有没有一些先例可循呢?

仅仅是律动和 hook 相似的 Robin Thicke 的 Blurred Lines 在美国都被判了抄袭 Marvin Gaye 的 Got To Give It Up,赔了 740 万美元。

——梁欢

然而,

梁欢所举的 Blurred Lines 案例是去年底美国第九巡回区一个地区法院判的案件。这个案件判定 2014 年热门曲 Blurred Lines 侵权,这歌很火有很大盈利,最后判的赔偿额为530(而非740)万美元。要说明的是,第九巡回区的版权侵权 test 包括一个 “intrinsic”test,这个 test 很难排除非版权保护因素,所以被学者批评也被其他地区拒绝采用。另外,梁欢没有说的是,这个判决在美国音乐届和法律届都引起巨大争议,普遍观点是如果 groove 都算侵权,那音乐没法做了)。目前,在超过 200 名音乐人的支持下,这个案件正在上诉中。梁欢拿这个在上诉的巨大争议案件,实在不是很有说服力。反而,我倒是觉得,这从侧面说明美国音乐人也认为对编曲过于保护的法律将阻挠音乐的发展。

——曹曹

近在眼前的也有很多例子。

粤语不朽金曲、陈百强的《一生何求》,其编曲人一栏上写的是苏德华。但实际上,这首歌是翻唱自王杰的《惦记着一些》,而王杰国语版的编曲,为台湾传奇音乐人陈志远先生。上世纪70年代便投身民歌运动的陈志远,其不乏《再回首》、《天天想你》等历久弥新之作,它的作品中也带有传统的台湾民歌时代的色彩,由他编曲的《惦记着一些》被陈百强翻唱成粤语时,编曲部分几乎丝毫不改,可这并非是用王杰国语版伴奏重录,而是由香港吉他大师苏德华重弹一遍,而苏德华的名字也被光明正大地写到了《一生何求》里。如果按照 “编曲抄袭论” 的话,苏德华是绝对意义上的欺世盗名之徒。可这对陈志远确实也不公平。

也可再举年轻世代歌迷更为熟悉的方大同,其在翻唱专辑《Timeless》中选取了 Eric Clapton 的世界名曲《Wonderful Tonight》,其在获得词曲版权的录制权后,几乎是按照原版重新演奏——什么,方大同你竟然抄编曲?方大同表示我冤枉啊,我也想获得这个编曲的版权啊,但是……好像这个编曲并没有所谓版权啊?

——邹小颖

梁静茹的《小手拉大手》翻唱自《風になる》,编曲人写的是陈建骐。其实确实是陈建骐编的,但他基本上就是把原曲编曲主题的尤克里里换成了吉他,另外加了个鼓,小改了下弦乐。

等……等一下,这不都是翻唱吗?翻唱不是买了版权的吗?

其实买版权翻唱只能买到词曲的版权,买不到编曲的版权。原因之前已经说了,编曲根本就没版权。但如果你们认为买了版权就可以抄原编曲翻唱的话,是不是也说明这样想的人认为编曲的确不适合有独立的版权呢?

另外,不是翻唱的编曲雷同也多的是。

许巍你这个骗子,《蓝莲花》的木吉他扫弦编曲明明抄袭五月天《温柔》!

陈绮贞你这个骗子,《躺在你的衣柜》前奏吉他音色和双音和声进程明明抄袭 ColdPlay 的 “Yellow”!

MC Hotdog你这个骗子!《我爱台妹》前奏完全抄袭老鹰乐队 Glenn Frey 的 “The One You Love”!

啊刚忘了!五月天也是骗子!《雌雄同体》的前奏和 Beatles 的 “Hey Bulldog” 一模一样!

——邹小樱

照这么说,朴树也是骗子。《平凡之路》编曲跟几十首歌相似,《在希望的田野上》吉他和花儿乐队的《花》吉他部分一模一样。

MJ 的 “Fall Again” 和 Sting 的 “Shape Of My Heart” 前奏也极其相似。

……别得罪别人了……

总结一下——

1. 编曲没有版权,不存在侵权一说。

2. 编曲抄袭无有效先例可循。

3. 编曲对不同音乐类型影响不一,且无法量化。但不是所有类型音乐都有研究编曲抄袭的必要。电子音乐,尤其电子舞曲,对编曲依赖相对大。

4. 现阶段对于编曲的模仿,是可以被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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